公立收容所認養要過哪四項?代養三十日還不是認養
認養的對象是無主動物。四項條件寫在管理規則第15條。先領回去代養,頁面定義是勞務委託,期間至多三十日,不是已經成為飼主。

想從公立收容所帶狗或貓回家,社團常把家訪、試養一週、保證金寫成同一張清單。管理規則寫的同意條件是另一張。先分你要認養、代養,還是把自家走失的動物領回去。最後一種是認領,天數見走失後的三個時鐘。領養和購買哪一條路比較適合生活,見領養還是購買。本文只處理公立收容處所規則裡的認養與代養。
先講答案
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規則(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公發布日民國104年8月31日,發文字號農牧字第1040043228號;該頁表頭未列更晚的修正日期)第15條第1項:認養無主動物,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向收容處所申請。
同條第3項:第一項申請符合下列規定者,收容處所始得同意:
一、申請人無動物保護法第 33-1 條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
二、動物應先辦理寵物登記、植入晶片及絕育,將動物交由申請人領回。但經獸醫師檢查不適合立即植入晶片或絕育之動物,申請人應依收容處所指定期限完成植入晶片或絕育。
三、接受飼主責任及動物飼養管理教育。
四、經收容處所評估可提供本法第5條第2項、第7條、第11條第1項規定之動物照顧管理事項。
「始得同意」的動詞是得。本文不寫成四項都勾了就一定核准,也不寫成少一項仍可先帶回家。
同條第2項:前項申請人認養無主動物前,得依第17條規定先行代養動物,代養期間至多三十日。這是得先行代養,不是認養的必經步驟。
認養、認領、代養,定義各一句
規則第2條:認養指申請經收容處所許可,成為無主動物之飼主。認領指收容處所內動物之原飼主,向收容處所領回其動物。代養指民眾接受收容處所之勞務委託,將動物領出收容處所並代為照顧。
無主動物在同一條是並列情形:指收容處所內,依法沒入、無從辨識身分,或經依寵物登記或其他可資辨識之資料通知原飼主,自通知之日起超過七日未領回之動物,或飼主送交之不擬繼續飼養動物。不是每一隻在所裡的動物都已經是無主動物。七日怎麼起算,見走失那篇,本文不重算。
第15條的申請對象寫的是無主動物。原飼主把自己的動物領回,用的詞是認領,文件在第14條,不在第15條。
第 33-1 條的八款,不要併成一句
動物保護法(同系統,修正日期民國110年5月19日)頁面上的條號是第 33-1 條。規則稱它為第三十三條之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飼養依第19條第1項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及認養依第14條第1項收容之動物:
一、棄養動物。
二、將不擬繼續飼養之動物送交動物收容處所。
三、管領動物違反第5條第2項各款規定之一。
四、違反第6條規定,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五、從事第10條各款之一所定行為。
六、違反第11條第1項,對於受傷或罹病之動物,未給與必要之醫療。
七、違反第12條第1項規定,任意宰殺動物,或違反第12條第2項、第3項規定,宰殺犬、貓或經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或販賣、購買、食用或持有其屠體、內臟或含有其成分之食品。
八、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32條第1項或前條第1項規定沒入動物。
違反前項規定飼養寵物或認養動物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並應沒入其寵物或動物。
你是否該當其中一款,由主管機關與收容處所認定。本文不代判某一位申請人能不能送件。第2款的文字是送交收容處所,和第5條第3項的棄養不是同一款。不想再養時的其他管道,見棄養與合法送養,本文不重寫。
第 33-2 條第1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違反第25條至前條規定者,應按季彙整並陳報中央主管機關。第2項:中央主管機關應匯總前項資料,按季提供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動物收容處所,以作為拒絕或同意認養,或依前條第2項規定處罰之依據。它沒有寫你要自己準備哪一份全國紀錄。
第四項點名的照顧規定,是三個條文
第5條第2項是飼主對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共十一款:提供適當、乾淨且無害之食物及二十四小時充足、乾淨之飲水;提供安全、乾淨、通風、排水、適當及適量之遮蔽、照明與溫度之生活環境;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避免其遭受騷擾、虐待或傷害;以籠子飼養寵物者,籠內空間應足供寵物充分伸展,並應提供充分之籠外活動時間;以繩或鍊圈束寵物者,其繩或鍊應長於寵物身形且足供寵物充分伸展、活動,使用安全、舒適、透氣且保持適當鬆緊度之項圈,並應適時提供充分之戶外活動時間;不得以汽、機車牽引寵物;有發生危害之虞時,應將寵物移置安全處,並給予逃生之機會;不得長時間將寵物留置密閉空間內,並應開啟對流孔洞供其呼吸;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除絕育外,不得對寵物施以非必要或不具醫療目的之手術。
第7條: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
第11條第1項:飼主對於受傷或罹病之動物,應給與必要之醫療。
規則第15條第3項第4款寫的是經收容處所評估可提供這三處規定的事項。評估怎麼做、要看哪些照片或家訪,規則沒有另寫格式。官方未說明的家訪表,本文不補。
代養同意是另一條,期間至多三十日
第17條:收容處所得訂定契約委託個人或民間團體代養動物。民眾或民間團體申請代養,符合下列規定者,收容處所始得同意:申請人無第 33-1 條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經收容處所評估可提供第5條第2項、第7條、第11條第1項規定之動物照顧管理事項;同意依收容處所通知期限將代養動物送回收容處所。
代養定義是勞務委託。第17條有送回。第15條第2項把代養期間寫成至多三十日。本文不把代養滿三十日寫成自動變成認養,規則沒有這一句。
出發前可以先打開的兩個頁面
規則第3條:收容處所應於出、入口及網站公開其開放參訪、辦理認領、認養時間及服務電話。前項開放參訪、辦理認領、認養時間應含例假日。
農業部動物保護資訊網「公立收容所」頁在2026-09-23看得到縣市查詢、區域選擇,以及各縣市底下的收容所名稱,連結標成另開視窗。同一天,雲林縣那一列寫的是「無」。這一頁沒有把各所的例假日時段印在同一張表上。雲林顯示無,或其他縣市你要去的所不在畫面上時,改問該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不要用舊截圖補一間。
全國動物收容管理系統(寵物登記網的動物收容頁,2026-09-23)看得到收容公告、動物認領養、寵物送養媒合、公立收容所、動物收容統計表。查詢條件看得到犬、貓、其他、品種、收容所縣市、收容所、性別、入所年齡、來源行政區、花色、收容編號、動物晶片號碼。頁尾的系統諮詢時間是上班日 08:30~12:30、13:30~17:30,系統服務專線是 02-23831698。這是系統諮詢,不是動物急救,也不是第15條的審核電話。本文沒有送出查詢,不把空的結果區讀成沒有動物可認養。
規則第16條:收容處所得補助認領人或認養人辦理狂犬病預防注射或絕育之全部或部分費用。動詞是得。動物保護法第14條第5項: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提供服務時,得收取費用;其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本文不寫全國統一的認養費或補助金額。
什麼時候停下來
還不確定自己有沒有第 33-1 條的情形、或這隻動物算不算無主動物時,先問該收容處所,不要為了趕上三十日而先把動物接回家。動物在所裡受傷或生病,處置不在本文。需要通報,見1959。
規則、動物保護法與兩個網頁都會改。以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動物保護資訊網公立收容所頁、全國動物收容管理系統當日畫面為準。
本文不是獸醫診斷,也不是對個別申請人的法律意見。查核日:2026-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