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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或貓走失後,五天申報、通知後七日和十二日,先分是哪一個時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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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署名:毛孩喵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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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天內要處理的是遺失申報。收容所通知後的七日,和公共場所無人陪伴的十二日,條件不同。先對你站在哪一個時鐘。

狗或貓走失後,五天申報、通知後七日和十二日,先分是哪一個時鐘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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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或貓剛不見,社群協尋、寵物登記網和收容所通知,常常同時出現。三邊用的天數不一樣。先分你現在站在哪一個時鐘,再決定要上網申報、帶證件去登記站,還是去收容所辦認領。

怎麼在住家附近找、怎麼寫協尋,見走失協尋指南。你是撿到的人、要掃晶片再交接,見尋獲交接。本文不重寫那些步驟。

先講三個時鐘,不要加成一個

第一個是遺失申報。 寵物登記管理辦法(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修正日期民國106年4月12日,發文字號農牧字第1060042483號)第7條:寵物遺失,飼主或寄養者應於遺失事實發生後五天內,檢具寵物登記證明,向登記機構申報寵物遺失。經申報遺失之寵物,於一年內未能尋獲者,視同死亡,由登記機構辦理註銷登記。

寵物登記管理資訊網首頁在2026-09-22寫的是另一句:寵物遺失時,依規定飼主或寄養者應於五日內,於網站自行申報,或由寵登站協助申報寵物遺失。辦法第7條用「五天內」,首頁用「五日內」。本文保持兩處各自的用詞。

第二個是收容所通知之後。 動物保護法(同系統,修正日期民國110年5月19日)第十四條第二項:前項收容動物無從辨識身分,或經依寵物登記或其他可資辨識之資料通知原飼主,自通知之日起超過七日未領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動物收容處所得公告民眾認養,或予以絕育或其他收容管理之必要措施。這裡的動詞是「得」,不是寫成期限一到就必定公告認養。

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規則(同系統,公發布日民國104年8月31日;該頁表頭未列更晚的修正日期)第9條:動物經依寵物登記或其他可資辨識身分的資料而得辨識身分者,管理人員應自接收日起三日內通知原飼主領回。同規則第8條是另一個三日:自接收日起三日內,把列冊資料在網站及飼養欄(籠)位前公開。通知飼主,和對公眾公開名冊,是兩項工作。

第三個只適用特定進場原因。 動物保護法第21條第1項:應辦理登記的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的場所無人伴同時,任何人均可協助保護,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的場所。第2項:前項寵物有身分標識者,應儘速通知飼主認領;經通知逾十二日未認領或無身分標識者,依第12條及第13條規定處理。第4項:飼主送交收容處所或指定場所的寵物,準用前二項。

第14條的七日,起算寫的是「自通知之日起」。第21條的十二日,寫的是「經通知逾十二日」。兩條都沒有寫誰優先。本文不替兩部法規排序,也不把七日或十二日換算成你發現走失的那一天。收容所若已聯絡你,問清楚這隻動物的通知日,以及他們這次適用哪一條。

家裡發現不見,還沒接到收容所電話

先走遺失申報,不要等七日或十二日。辦法第7條的起算是遺失事實發生後五天內,應檢具的文件是寵物登記證明,申報對象是登記機構。

同網站的遺失申報頁(2026-09-22)寫:「於此頁面完成遺失申報後,毛小孩的遺失資訊將刊登於寵物登記管理資訊網,並公佈全國協尋。」頁面上看得到的欄位包含:飼主證號、遺失日期、遺失地址(頁面註記請輸入遺失時的確切地址)、是否掛頸牌、寵物毛型、寵物毛色(頁面註記字數上限25字)、寵物特徵、特徵照片、聯絡電話、聯絡地址、聯絡信箱。本文只列出看得到的欄位,沒有看到每一格都標成必填,不要自行補成缺照片就不能送出。

若寵物登記證也找不到,同網站 FAQ(2026-09-22,寵物登記分類)寫:飼主可憑身分證至就近的寵物登記站進行資料的查詢,即可取得寵物晶片號碼與辦理寵物登記證補發和遺失申報。這句是登記站作業,不是叫你只在社團發文。

辦法第7條要求檢具寵物登記證明向登記機構申報;首頁同時寫可以在網站自行申報,或由寵登站協助。線上送出是否就等於辦法第7條所說的申報,這兩頁沒有互相定義。登記證不在手上時,以 FAQ 那句為準,到登記站查詢、補發並申報。

申報滿一年,兩句話的主詞不一樣

辦法第7條第2項:於一年內未能尋獲者,視同死亡,由登記機構辦理註銷登記。

遺失申報頁在申報成功後的提醒(2026-09-22)是:「提醒您,經申報遺失之寵物,逾一年未能尋獲者,可自行至登記機構辦理寵物除戶。」

前一句的主詞是登記機構辦理註銷登記,後一句是可自行到登記機構辦理除戶。用詞也一個是「一年內未能尋獲」、一個是「逾一年未能尋獲」。本文不把兩句合成滿一年系統會自動除戶,也不推斷你該不該再跑一趟。滿一年仍未尋獲時,向登記機構確認這筆資料要由誰送件。

已經接到收容所通知:這是認領,不是再辦一次送養

管理規則第2條把「認領」定義為收容處所內動物的原飼主,向收容處所領回其動物。同條把「認養」定義為申請經收容處所許可,成為無主動物的飼主。原飼主去領自己的動物,對應的詞是認領。

第14條:原飼主認領,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認領的動物未辦理寵物登記者,原飼主應另提具曾實際管領動物的證據。同條寫,申請符合下列規定,收容處所始得同意,並於寵物登記系統登載入所及領回日期後交回原飼主:與系統記載相符或已提具足資證明為飼主的證據;無動物保護法第33條之1第1項各款情形;接受飼主責任及動物飼養管理教育。未辦理寵物登記的犬隻,應先辦理寵物登記、植入晶片;但經獸醫師檢查不適合立即植入晶片者,原飼主得於領回後依收容處所指定期限完成。委託他人辦理時,受委託人應攜帶原飼主委託書及經其簽名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第33條之1第1項有哪些款、你是否該當,由收容處所與主管機關認定。本文不代判某一位飼主能不能領回。

管理規則第2條對「無主動物」的定義,是依法沒入、無從辨識身分,或經通知自通知之日起超過七日未領回,或飼主送交的不擬繼續飼養動物。它是並列情形,不是每一隻進所動物過七日都變成無主。

十二日之後寫的是依第12條、第13條處理

第21條第2項寫的是依第12條及第13條規定處理,不是寫成逾十二日即宰殺。第12條第1項是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並另列例外。本文不把「逾十二日」改寫成一定會被宰殺。

第21條第3項另寫:第1項的寵物有傳染病或其他緊急狀況者,得逕以人道方式宰殺之。管理規則第12條:收容動物疑患傳染病、受傷或其他緊急狀況,管理人員應立即通知獸醫師為必要之處置;同條後段所列法定傳染病、重病無法治癒、嚴重影響環境衛生、人畜健康或公共安全,或為解除傷病痛苦時,得以人道方式宰殺,可通知原飼主者並應先行通知。兩處都用「得」。個體會不會進入這些情形,問收容處所,不要用天數自行推算。

動物有外傷時,搬運與壓迫不在本文,見外傷送醫清單。人被咬傷或抓傷的傷口處理、以及要不要接種人用疫苗,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的狂犬病頁為準,本文不轉寫那些步驟,也不判斷你該不該打針。

什麼時候停下來,改問機關

罰則是否成立,不要用本文推。動物保護法第31條第1項第8款的文字是:飼主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19條第3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辦理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或死亡登記期限的規定。同項的罰鍰是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第8款對得上的是辦法裡的登記期限。某一筆遲申報是否該當、會不會先限期改善,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定。

法規與網頁欄位都會改。辦法、動物保護法、收容處所管理規則以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當日條文為準;遺失申報欄位以寵物登記管理資訊網當日畫面為準。

晶片號碼、登記與過戶不是同一件事,見三件事不要混

本文不是獸醫診斷,也不是對個別飼主的法律意見。查核日:2026-09-22。

本站相關標籤

#寵物就醫與照護 #毛孩家長 #文章 #查詢 #走失寵物尋回 #貓咪 #狗狗

本站延伸閱讀

參考來源

  1. 寵物登記管理辦法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 2026-09-22
    • 辦法修正日期為民國106年4月12日,發文字號農牧字第1060042483號
    • 第7條:飼主或寄養者應於遺失事實發生後五天內,檢具寵物登記證明,向登記機構申報寵物遺失
    • 第7條第2項:於一年內未能尋獲者,視同死亡,由登記機構辦理註銷登記
  2. 寵物登記管理資訊網首頁農業部寵物登記管理資訊網 · 2026-09-22
    • 首頁寫飼主或寄養者應於五日內,於網站自行申報,或由寵登站協助申報寵物遺失
  3. 遺失申報農業部寵物登記管理資訊網 · 2026-09-22
    • 遺失申報頁寫完成後資料將刊登於寵物登記管理資訊網並公布全國協尋
    • 頁面看得到飼主證號、遺失日期、遺失地址、頸牌、毛型、毛色、特徵、特徵照片與聯絡欄位
    • 成功提醒寫逾一年未能尋獲者,可自行至登記機構辦理寵物除戶
  4. 寵物登記 FAQ農業部寵物登記管理資訊網 · 2026-09-22
    • 寵物遺失且登記證找不到時,可憑身分證至登記站查詢,取得晶片號碼並辦理登記證補發和遺失申報
  5. 動物保護法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 2026-09-22
    • 法第14條第2項:自通知之日起超過七日未領回者,主管機關或收容處所得公告認養或為其他收容管理措施
    • 法第21條:公共場所無人伴同時可送交收容處所;有身分標識者應儘速通知;逾十二日未認領或無身分標識者依第12條及第13條處理;飼主送交者準用
    • 法第21條第3項:有傳染病或其他緊急狀況者,得逕以人道方式宰殺
    • 法第31條第1項第8款針對辦法中的登記期限,同項罰鍰為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得按次處罰
  6. 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規則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 2026-09-22
    • 規則公發布日為民國104年8月31日
    • 第8條、第9條分別規定接收日起三日內公開列冊,以及可辨識身分者三日內通知原飼主
    • 第2條區分認領、認養與無主動物;第14條列出認領應備文件與同意條件
    • 第12條規定緊急狀況應通知獸醫師,以及得以人道方式宰殺的情形與應先行通知原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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