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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從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要辦寵物登記嗎?犬的起算日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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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署名:毛孩喵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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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與犬的起算日寫在同一份指定文件,但不是同一天。既有成貓要在幾天內補辦,這份文件與辦法第三條都沒有另寫一個天數。

貓從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要辦寵物登記嗎?犬的起算日不相同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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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裡的貓以前常被說成可登記、不登記也不罰。2026年9月22日要對的,不是社團回憶,而是113年12月16日那份指定文件上的兩個日期。犬和貓都寫在裡面,起算日不相同。

線上填表還不算完成登記,見預申辦還沒完成。晶片號碼、登記與過戶不要混成一句,見三件事不要混

先講文件上的兩個日期

行政院公報刊載的是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農護字第1130073005A號。主旨的文字是:修正「公告指定犬為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名稱並修正為「指定犬貓為應辦理登記之寵物」,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依據寫的是動物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

同一則公報附的修正規定如下,條次與數字用公報原文:

一、本公告依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應辦理登記之寵物,除特定寵物繁殖、買賣業者應依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寵物登記並植入晶片外,應自下列期日起辦理寵物登記並植入晶片:(一)犬: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五日起。(二)貓: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

三、飼主未依前點規定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寵物登記並植入晶片者,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處罰。

農業部動物保護資訊網「我想了解」頁在2026-09-22載有同一則修正。該頁用★標出犬、貓的起算日,與公報的(一)(二)相同:犬為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五日起,貓為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的法規頁名稱是「指定犬貓為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公發布日民國88年8月5日,修正日期民國113年12月16日,發文字號印的是農護字第1130073005號,沒有公報上的A。本文兩號並存,不把少一個字母當成另一份文件。

民國日期換算成西元,只為了對日曆: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是2025年1月1日,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是2026年1月1日,八十八年八月五日是1999年8月5日。法律效果以公報上的民國日期為準。查核日2026年9月22日,已經過了貓的起算日。

第二點的但書只寫:特定寵物繁殖、買賣業者應依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寵物登記並植入晶片。本文不擴大解釋哪些業者、哪一種動物被但書排除。

四個月是出生日起算,文件沒有另寫成貓補辦天數

寵物登記管理辦法(同系統,修正日期民國106年4月12日)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之寵物,係指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指定公告之寵物。第三條:除第四條所定情形外,飼主應於寵物出生日起四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機構、團體(以下簡稱登記機構)辦理寵物登記及植入晶片:一、飼主身分證明文件。二、寵物晶片之成本與植入手續費及登記費之繳費收據。

第四條是收容處所或指定場所中暫時收容且無飼主之動物,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列冊登記。這一條不是一般家裡飼主的補辦規定。

第三條的四個月,寫的是出生日起。113年公報第二點寫貓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應辦理登記並植入晶片。兩份文件都沒有另寫: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之前已經出生的貓,要在幾天或幾個月內補辦。官方未說明的補辦期限,本文不代填。成貓、成年貓、或生日不明時,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寵物登記站確認,不要用四個月自行往回推。

登記站 FAQ 另有三句,不要和公報疊成新規則

寵物登記管理資訊網 FAQ(2026-09-22,頁面預設的寵物登記分類)有三題:

「辦理寵物登記時,是否需要攜帶飼主的身份證件?」回答:「於辦理寵物登記時,飼主須提供身分證件以做為登記時的資料確認,必須要確認飼主已年滿18歲。」

「辦理寵物登記時,一定要到戶籍地辦理嗎?」回答:「不需要,只要是任何一家寵物登記站皆可辦理。」

「如果寵物是雪貂的話,需不需要辦理寵物登記?」回答:「目前寵物登記主要推動與強制規範的是以犬貓為主,其他寵物目前鼓勵以註記方式登記。」

這三題是 FAQ,不是113年公報的條文。雪貂那一題把犬貓寫成主要的強制範圍,沒有寫貓的起算日。貓的起算日以公報第二點為準。雪貂以及其他不是犬貓的動物,本文只轉述 FAQ 那句鼓勵以註記方式登記,不把它擴成全部都要強制登記,或全部都不用登記。

動物保護法(同系統,修正日期民國110年5月19日)第五條第一項:動物之飼主為自然人者,以成年人為限。未成年人飼養動物者,以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為飼主。第五條用成年人,FAQ 用年滿18歲。本文不把兩句合併成一個新的年齡定義。

第三點指向的罰則,和第八款的文字並排看

公報第三點的全文已列在上一節。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的罰鍰是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並得限期令其改善;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第八款的文字是:飼主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辦理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或死亡登記期限之規定。

公報第三點寫依第八款規定處罰;第八款本身寫的是違反辦法裡的登記期限。兩段都照文件呈現。某一位飼主是否該當、會不會先被限期改善,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本文不對個別飼主做違法結論,也不預測金額。

什麼時候停下來

還沒植入晶片、只在網頁填過資料,不要當成已經完成。辦法第五條:登記機構受理申請後,應將寵物植入晶片,並核發寵物登記證明。

人還沒滿 FAQ 所寫的18歲,或第五條所寫的飼主應為成年人而實際照顧者是未成年人,不要自己改填另一個人的證件湊登記。向登記站問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要怎麼列為飼主。

法規與公報若再修正,以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行政院公報及動物保護資訊網當日版本為準。窗口怎麼選,見各窗口查什麼

本文不是獸醫診斷,也不是對個別飼主的法律意見。查核日:2026-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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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延伸閱讀

參考來源

  1. 行政院公報:指定犬貓為應辦理登記之寵物行政院公報 · 2026-09-22
    • 113年12月16日農護字第1130073005A號,修正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 犬自八十八年八月五日起、貓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辦理寵物登記並植入晶片
    • 特定寵物繁殖、買賣業者依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辦理,是第二點的但書
    • 未依前點辦理者,公報寫依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處罰
  2. 指定犬貓為應辦理登記之寵物修正規定農業部動物保護資訊網 · 2026-09-22
    • 該頁以★列出與公報相同的犬、貓起算日
  3. 指定犬貓為應辦理登記之寵物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 2026-09-22
    • 法規頁修正日期為民國113年12月16日,發文字號為農護字第1130073005號
  4. 寵物登記管理辦法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 2026-09-22
    • 第2條所稱寵物依第十九條第一項指定公告
    • 第3條原則上應於出生日起四個月內辦理登記及植入晶片,並檢具身分證明與繳費收據
    • 第4條是收容中無飼主動物由地方主管機關列冊,第5條由登記機構植入晶片並核發證明
  5. 寵物登記 FAQ農業部寵物登記管理資訊網 · 2026-09-22
    • 登記時須確認飼主已年滿18歲
    • 不必到戶籍地,任何一家寵物登記站皆可辦理
    • 雪貂一題寫目前強制規範以犬貓為主,其他寵物鼓勵以註記方式登記
  6. 動物保護法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 2026-09-22
    • 第五條:自然人飼主以成年人為限,未成年人以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為飼主
    •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罰鍰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第八款文字是違反辦法中的登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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