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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攻擊性寵物出門要成年人陪、還要哪一種防護?先對111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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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署名:毛孩喵編輯室

內容分工:毛孩照護知識整理(AI 協作編輯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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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歲伴同,和成年人加防護,不是同一項。公告把危險性犬隻的品種寫出來,防護措施寫的是二選一。繩長不要和第5條的圈束規定合成一句。

具攻擊性寵物出門要成年人陪、還要哪一種防護?先對111年公告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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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狗到騎樓、公園或市場,常同時聽到兩句:小孩牽著就好,或者每一隻狗都要戴口罩、繩子不能超過一點五公尺。動物保護法把七歲以上之人伴同,和具攻擊性之寵物,分成兩項。哪一些犬、出門要做哪一種防護,寫在111年3月30日那份公告,不寫在第20條第1項。

咬到人之後的民事、刑事責任,見寵物咬傷他人。一般牽繩禮儀與指定活動區,見狗狗牽繩規定。本文不重寫那兩篇,也不判斷你家的狗算不算有攻擊行為。

先講兩項,不要加成一句

動物保護法(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修正日期民國110年5月19日)第20條第1項: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

第2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第3項: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1項沒有寫繩長,也沒有寫口罩。口罩和一點五公尺出現在下面的公告,而且只放在具攻擊性寵物。

公告的名稱、日期,和第20條不是同一頁

現行公告頁的名稱是「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公發布日民國90年9月25日,修正日期民國111年3月30日,發文字號農牧字第1110042346號。

第一點:具攻擊性之寵物指危險性犬隻及無正當理由曾有攻擊人或動物行為紀錄之犬隻。

第二點把危險性犬隻指為以下品種犬隻。名稱與括號內英文照該頁:

(一)比特犬(Pit Bull Terrier):美國比特鬥牛犬(American PitBull Terrier or American Pit Bull)、美國史大佛夏牛頭犬(American Staffordshire Terrier)。

(二)日本土佐犬(Japanese Tosa)。

(三)紐波利頓犬(Neapolitan Mastiff)。

(四)阿根廷杜告犬(Dogo Argentino)。

(五)巴西菲勒犬(Fila Braziliero)。

(六)獒犬(Mastiff):西藏獒犬(Tibetan Mastiff)、鬥牛獒犬(Bull Mastiff)、義大利獒犬(Cane Corso)、波爾多獒犬(Dogue de Bordeaux)。

這六款沒有寫混血。本文不把混血犬加進第二點。英文拼字以該頁為準,包含 PitBull 中間沒有空格,以及 Fila Braziliero 的拼法。

「無正當理由」和「行為紀錄」由誰作成,公告沒有另寫程序。品種對不上、或你不確定有沒有這份紀錄時,問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不要用體型、叫聲或網路上的品種別名自行歸類。

防護寫的是二選一

第三點: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下列防護措施之一:

(一)以長度不超過一點五公尺之繩或鍊牽引,且應配戴不影響散熱之透氣口罩。

(二)以具備防曬及通風功能之金屬製堅固箱籠裝載。

「之一」是第三點的結構。第(一)款裡面,繩或鍊與透氣口罩用「且」連在一起。第(二)款是另一個選項。本文不把兩款加成三種裝備都要同時用,也不把口罩從第(一)款拿掉。

公告第三點的場所用詞是「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第20條第2項用的是「或」。本文兩處各自保留,不改成同一種連接詞。

另一條也出現繩或鍊,主詞不一樣

同法第5條第2項第6款:以繩或鍊圈束寵物者,其繩或鍊應長於寵物身形且足供寵物充分伸展、活動,使用安全、舒適、透氣且保持適當鬆緊度之項圈,並應適時提供充分之戶外活動時間。

這一款的開頭是「以繩或鍊圈束寵物者」。它沒有寫公共場所,也沒有寫一點五公尺。公告第三點第(一)款的長度不超過一點五公尺,只放在具攻擊性寵物的防護措施之一。兩句都出現繩或鍊,條件不同。本文不把「應長於寵物身形」和「不超過一點五公尺」合成同一條繩長。

第7條是另一句: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它不是品種清單,也不是繩長。

罰則分成兩條,金額不要相加

第31條第1項第9款:飼主違反第20條第1項規定,使寵物無七歲以上人伴同,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同條第1項的罰鍰是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並得限期令其改善;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第29條第1項第5款:違反第20條第2項規定,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使具攻擊性寵物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同條第1項的罰鍰是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第29條第1項的開頭沒有寫限期改善,也沒有寫按次處罰。

第33條第1項第4款把違反第20條第2項、使具攻擊性寵物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列為另一種後果:除依本法處罰外,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令飼主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逕行沒入其動物。同條第2項: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飼主,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禁止其認養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轄之動物收容處之動物,及不許可其申請經營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這裡限期改善的動詞是「應」,沒入、禁止認養、不許可營業的動詞是「得」。

第9款對的是第1項的七歲伴同。第29條第5款和第33條第1項第4款對的是第2項的具攻擊性寵物。某一隻狗該不該當公告、某一次出門會不會被罰、會不會沒入,由主管機關認定。本文不把兩個罰鍰相加,也不預測個案。

什麼時候停下來

第 20-1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供適當之公共場地,供飼主攜帶寵物活動與使用。這一條沒有寫那些場地可以不適用第20條或公告第三點。到了現場仍要看該場地告示,以及這隻狗是否在公告範圍。

這是本站建議,不是官方原文:看不出品種、也沒有行為紀錄可核對時,不要在公共場所邊走邊猜,先問所在地主管機關。

法規與公告以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當日頁面為準。出門還要帶什麼,見帶狗出遊清單。其他照護義務見動保法飼主責任

本文不是獸醫診斷,也不是對個別飼主的法律意見。查核日:2026-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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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動物保護法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 2026-09-23
    • 修正日期為民國110年5月19日
    • 第20條第1項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第2項具攻擊性寵物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第3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 第 20-1 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應提供適當公共場地供飼主攜帶寵物活動與使用
    • 第5條第2項第6款是以繩或鍊圈束寵物者的繩長與項圈條件,應長於寵物身形
    • 第31條第1項第9款對應無七歲以上人伴同,罰鍰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得按次處罰
    • 第29條第1項第5款對應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罰鍰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
    • 第33條第1項第4款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得沒入;第2項得禁止認養及不許可經營繁殖、買賣或寄養
  2. 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 2026-09-23
    • 修正日期為民國111年3月30日,發文字號農牧字第1110042346號
    • 第一點指危險性犬隻及無正當理由曾有攻擊人或動物行為紀錄之犬隻
    • 第二點列出比特犬、日本土佐犬、紐波利頓犬、阿根廷杜告犬、巴西菲勒犬與獒犬及其頁面上的英文名稱,沒有寫混血
    • 第三點防護措施之一:長度不超過一點五公尺之繩或鍊且配戴不影響散熱之透氣口罩,或以具備防曬及通風功能之金屬製堅固箱籠裝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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