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寵物飼料怎麼看標示:動物保護法第22條之5的必標事項(2026)
依動物保護法第22條之5第一項,寵物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九款事項;前八款是固定項目,第九款須另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違反標示規定,依第29條第一項第八款,須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才處3萬以上15萬以下罰鍰;不實誇張廣告則依同條第一項第九款,無該改善前置。
在台灣購買寵物飼料,包裝上必須提供哪些資訊?法源是動物保護法第22條之5,由農業部主管。罰則在第29條,不是第30條。以下對條文整理,細節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最新條文為準。
法規依據:動物保護法第22條之5
第22條之5第一項:「寵物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包裝或說明書之上。」條文列有九款。前八款是固定項目;第九款是「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標示之事項」,須另有公告才會變成必標。
標示位置是容器、包裝或說明書。條文沒有寫「只能擇一、且必須印在最小販售單位」這句話;後者若見於地方政府參考資料,只能當說明,不能當成第22條之5本文。
官方法條:動物保護法第22條之5
第一項各款(固定八款+第九款)
第一款:品名
條文只寫「品名」。不得用什麼替代字樣,法條本身沒有逐字禁止「見外包裝」;實務爭議請以主管機關認定原則與稽查為準。
第二款: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
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
第三款:所使用主要原料、添加物名稱
條文沒有寫「必須由高至低排列」。含量由高至低若出現在地方政府「標示內容參考」,請當參考,不要寫成第22條之5強制句式。
第四款:營養成分及含量
條文只要求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沒有規定必須用哪一套欄位或美國 AAFCO 格式。把食品營養標示或美國欄位當範例可以,但那不是第22條之5本文。
第五款:製造、加工業者名稱、地址及電話
輸入者並應加註:輸入業者及國內負責廠商名稱、地址、電話及原產地。條文沒有把「國外製造廠得以原文」寫進第22條之5;若僅見於行政參考,請當參考。
第六款:有效日期或製造日期
二者寫在同一款,條文未再規定「只標年月時必須說明該月最後一日」。後者若出自參考資料,請核對該份文件,不要當成法條。
第七款:保存期限、保存方法及條件
第八款:適用寵物種類、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第九款: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標示之事項
2026-09-12 本文未在第22條之5本文以外,另外核到一則「已指定必標」的中央公告。申報辦法仍預留此款欄位;有無新公告請再查農業部。
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
第22條之5第二項:「對於寵物食品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農業部「寵物食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認定原則」:112年12月15日令訂定全文5點,自113年7月1日生效。詳見農業部法規共用系統。
罰則在第29條,不是第30條
依動物保護法第29條第一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的相關款次是:
- 第八款:違反第22條之5第一項有關標示之規定,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
- 第九款:違反第22條之5第二項有關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使人產生誤解之規定(條文未寫須先限期改善)
- 第十款:違反第22條之5第三項,製造、販賣、輸入、輸出或使用有毒、易生不良化學作用或其他足以危害健康的容器或包裝
第30條是傷害動物、未給必要醫療等另一組罰則,金額也不同,不要拿來罰標示。
容器與包裝材質
同條第三項:寵物食品的容器或包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販賣、輸入、輸出或使用:有毒、易生不良化學作用、其他足以危害健康。
選購時可核對的重點
原料與添加物名稱有沒有?是不是中文(及通用符號)?輸入品有沒有輸入業者、國內負責廠商與原產地?有效或製造日期、保存條件清不清楚?
無法核對上述法定項目的產品,建議向縣市動物保護機關確認,而不是自行認定合法。飲食安全另見:哪些食物對貓狗有毒、寵物體重管理說明
常見問題
進口寵物食品如果只有外文標示,算合法嗎?
第22條之5第一項要求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只有外文、沒有中文法定項目,與第一項不符。是否已屆改善期限而構成第29條第一項第八款,由主管機關認定。可向縣市動物保護機關反映。
「有機」、「無穀」、「全天然」這些說法算合法嗎?
須對照113年7月1日生效的認定原則附件,不能用一句話概括合法或違法。本文不逐詞代判。
網站上販售的寵物食品,線上頁面要符合標示規定嗎?
第22條之5第一項寫的是容器、包裝或說明書。條文沒有另寫「購物網站商品頁必須刊登完整標示」。第二項的宣傳或廣告若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仍有第29條第一項第九款。網站頁面算不算廣告,依具體內容由主管機關認定。
發現不符規定的產品怎麼舉報?
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動物保護機關反映。
寵物食品是否需要逐項事先審查才能上市?
第22條之3:製造、加工或輸入業者應就所營寵物食品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細節見寵物食品業者申報辦法(申報種類為犬、貓類寵物食品;單項商品首次製造或輸入之日起三十日內至指定系統申報)。申報不是第22條之5的逐項上市許可。未依第22條之3申報,依第31條第一項第十款,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得按次處罰,與標示的第29條條次、金額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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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可參閱:毛孩健康檢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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